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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国民大会(6/7)

持,再次进行弹劾,若此次再被弹劾,则官员自动离任,但其若无违法行为,则其政府官员身份可以保留,并可继续等候上级政府新的任命。

若省、县主官能够连续任满八年任期,则由各省咨议院写出书面报告,将其政绩上报常设国民大会,再由常设国民大会决定是否将其提升,或者继续留任原职。省长、县长都只管理民政事务,而无其他管理权,即无权管理法律事务,也无权管理军事事务。

与行省不同,边疆区的行政与军事主官是同一个人,而且其称呼不是“省长”而是“总督”总督的任命不需要边疆区咨议院的同意和表决,只要被任命,则直接上任,不过,有权任命总督的只有东帅一个人,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否则常设国民大会不能越级任命总督。边疆区的咨议院规模稍大,人数为三百人,其中一百人的名额是专门为当地土著预留的,这些人可以不认识汉字,但必须承认总督的权威。边疆区其它的行政事物与内地行省一致,县长也是由同样的选举程序产生。

总督的权限很大,除了管民政之外,还能够管当地驻军,实际上,总督就是当地的最高司令,他的军事命令在边疆区是最高命令,除非东帅、国防部或者是总参谋部下达了更高等级的命令,否则,边疆区总督的话就是当地军队唯一执行的命令。

总督唯一不能管的事情就是边疆区的法律。与其他行省一样,这里的法官也是独立的,其由常设国民大会从科举人才中选拔任命,并仅向常设国民大会负责。每个省仅设一个高等法院,而在每个县则各设一个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的案子可直接上诉至省高等法院,若仍对高等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服,则原被告双方可继续上诉至国家的最高法院系统——终审法院,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但若原被告依然不服,则可继续向常设国民大会提出复核申请。

县级地方法院的审判由两名法官做出,只有两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判决,而且在审判时,原被告双方的亲属朋友或者乡邻必须旁听,而且报社记者若想采访,任何法官都不得拒绝,除非是原被告双方的所有直系亲属同时拒绝。

省级高等法院的审判由三名法官做出,也只有在三人意见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判决。具体审判细节也与地方法院一致,而且作为必要的措施,高等法院每一个案子的审判,都必须要有至少三名省咨议院的咨议员旁听,而咨议院的任何一位咨议员都不能无故拒绝法院的旁听邀请。

终审法院的审判法官由十八名流动法院的法官共同组成,其人选由常设国民大会的议长和副议长共同选定,每届任期仅为一年,一年之后,更换其中一半。只有其中的至少十五名法官同意,判决才能下达。终审法院的数量未定,具体可根据上一年的案发率和结案率确定,可以只有一个终审法院,但也可以在某一年同时设立数十个终审法院。

流动法院是个特殊的法院系统,其职责不是审判案件,而是巡查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审查其审判的案子,并主动清查可能的冤案,一旦发现可能的冤案,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重审,其案自动进入重审程序。

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必须得到终审法院的审核和认定,否则不能执行。

作为法律的重要一环,负责提起刑事诉讼的检察官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检察院与法院不一样的是,检察官不由常设国民大会任命,也不向其负责,检察院直接隶属于由刑部改来的司法部,仅向司法部负责,其检察官的任命由司法部单独从各法律、医学毕业生中遴选,也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而且检察院不仅仅只在各省设立,在南京还设立一个总检察院,负责监督地方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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