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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下告子章句上(3/6)_孟子注疏_历史_番外小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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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下告子章句上(3/6)

穷乏者得我与。(言一箪食则贵礼,至于万锺则不复辩别有礼义与不,钟,量器也。万锺于己身何加益哉?己身不能独食万锺也,岂不为广美宫室,供奉妻妾,施与所知之人穷乏者也。)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乡者不得箪食而食则身死,尚不受也,今为此三者为之,是不亦可以止乎!所谓失其本心者也。)

[疏]“孟子曰鱼”至“失其本心”正义曰:此章指言舍生取义,义之大者也,箪食、万锺,用有轻重,纵彼纳此,盖违其本,凡人皆然,君子则否,所以殊也。“孟子曰鱼我所欲也”至“失其本心”者,孟子言鱼之为味,我之所欲者也;熊蹯之味,亦我所欲者也。然而鱼与熊蹯,二者不可兼得,但舍去其鱼而取熊蹯也。以其熊蹯之味又有美于鱼也。鱼在水之物,熊蹯在山之物,欲在水,不可兼得于在山者,在山又不可兼得于在水者,故为二者不可兼得也。鱼所以喻生也,熊蹯所以喻义,故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然而生与义二者亦不可兼得之,但舍生而取义也。以其义又有胜于生也。如勇士不忘丧其元,志士不忘在沟壑,有杀身以成仁,是皆以义有胜于死也,是舍生而取义也。然而生亦为我心之所欲,其以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为我心之所恶疾者,其以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祸有所不逃辟也。如令人之所欲者无有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而行之也;令人之恶者无有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择而为之也。盖可以得生,可以辟患者,皆是不义也。故不为苟得,故患有所不辟也者,是皆有义也。由此言之,则生而有不用也,是不苟生也;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不苟为恶以辟患也。如此,故所欲有甚于生,所恶者有甚于死,非独贤者有此心也,人皆有此心也,但贤人能常存之而勿丧亡之耳。盖所欲有甚于生者,是义也;所恶有甚于死者,是不义也。且以一箪所盛之食,一豆所盛之羹,得而食之者,则养其生,不得此而食者,则饿而死,然而岸叱咄而与之,虽行道涂之中凡人,且不肯受而食之也;如蹴尔践蹋而与之,虽乞丐之贱人,且以为不洁而不肯受而食也。言万锺之禄,则不贵辨礼义而受之者,虽万锺之多,然于我何足为益焉?于我何益,以其己身不能独食之也。己不能独食,则为宫室之广美,供奉妻妾,施与所知之人穷乏者而已。如是,则乡日不得箪食豆羹则身死尚不受,今乃为宫室广美、供奉妻妾与施所知之人穷乏者而受,为之如此,是亦不可以止乎!言此可以止。而不止者也,是谓失其本心者矣,是忘其义者矣。故本心即义也,所谓贤者但能勿丧亡此本心耳。○注“熊蹯”○正义曰:按《史记·世家》云:“宰夫而熊蹯不熟,晋灵公怒而杀之。”裴る注云:“服虔曰:蹯,熊掌,其肉难熟。”○注“锺,量器也”正义曰:齐大夫晏子云,已说在《梁惠篇》。

孟子曰:“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不行仁义者,不由路,不求心者也,可哀悯哉。)人有(又鸟)犬放,则知求之;有放心,而不知求。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人知求(又鸟)犬,莫知求其心者,惑也。学问所以求之矣。)

[疏]“孟子曰”至“而已矣”○正义曰:此章指言由路求心,为得其本,追逐(又鸟)狗,务其末也。学以求之详矣。“孟子曰”至“而已矣”者,孟子言仁者是人之心也,是人人皆有之者也;义者是人之路也,是人人皆得而行之者也。今有人乃舍去其路而不行,放散其心而不知求之者,可哀悯哉!且人有(又鸟)犬放之则能求追逐之,有心放离之而不求追复。然而学问之道无他焉,但求其放心而已矣。能求放心,则仁义存矣。以其人之所以学问者,亦以精此仁义也。

孟子曰:“今有无名之指,屈而不信,非疾痛害事也。如有能信之者,则不远秦、楚之路,为指之不若人也。(无名之指,手之第四指也,盖以其馀指皆有名。无名指者,非手之用指也,虽不疾痛妨害于事,犹欲信之,不远秦、楚,为指之不若人故也。)指不若人,则知恶之。心不若人,则不知恶,此之谓不知类也。”(心不若人,可恶之大者也,而反恶指,故曰不知其类也。类,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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