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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5/6)

,而是想隐瞒借高利贷这件事。柳田正夫不堪忍受渡边菊催讨欠款,纠缠不休,所以一心想取走借据。柳田的这个动机是不可否认的。因为让警察知道一个小学教员借高利贷到期不还,传到社会上,没有比这更为羞耻和可怕的了。如果这么来分析他的心理状态的话,那么,柳田发现尸体在惊愕之余,还会走近尸体从衣柜里取走自己那张借据,这个举动不能说是不合情理的反常行为吧。柳田正夫的供词开始否认杀人,后来又承认,到审决时又翻供。为什么他要承认杀人罪呢?看来是该怀疑这供词的可靠性。

大冢钦三知道承接此案的指定律师并没有注意到这些疑点,要有怀疑也一定会在记录上流露出来。然而,他看了当时律师的辩护要点,对以上大量疑点竟一字未提。柳田正夫在警署拒不供认杀人罪,过后不久,在第九次审讯报告中记录了他对杀人罪的供词。他供认道:

以往我否认自己杀害渡边菊,说她是被别人所杀。在警方的充分调查下,今天我陈述的是真正的事实:杀害渡边菊的是我,这是真的。

他对犯罪过程是这么说的:我进大门时见有根樫木的顶门棍竖在那儿,我心想把它当作凶器倒也称手,所以把它带进房里。渡边菊见我来了,说声欢迎,就跪起身到火盆边为我沏茶,我乘机用双手握棍朝阿菊头上狠命打去。然而,早就藏有杀机的人即使对这里的情况很熟悉,难道会用被害者家顶门用的那根樫木棍吗?一般说来,蓄意杀人者会早点备下凶器。这案件按检察官的看法并不是偶发的,而是“有计划”的作案,那么,柳田正夫用被害者家里的东西作为凶器行凶是反常的,并且难以自圆其说。

在第九次审讯报告中还记录这样的供词:

…阿菊立即仰翻在地。我见她拚命挣扎起身,想朝我猛扑过来,我右手握棍随即朝阿菊的前额和脸上揍去,阿菊发出异样的叫声仰面倒下,再也不能动弹了。

这是极为含糊的供词。如果是凶手的话,至少会供述得更正确,细节也会更加具体些。恐怕柳田正夫是没法把当时杀人的过程说得更正确吧。因为想起报纸、杂志上报道过渡边菊为面部受伤,就作了“殴击了面部”这样的供认。警方也发觉这里的疑问。

在第十次审讯报告中供认说:

关于我上回供述杀害渡边菊的事实,昨天,对殴击的部位,怎么也回忆不起来。今天才想起,用樫木棍第一下好象击在阿菊后脑勺上,阿菊仰天倒下后,又殴打前额部的左侧和左脸,随后好象朝阿菊的胸口揍去。

为何柳田正夫对犯罪过程不能说得更具体些?可以说,这是他在想当然,或是得到了某种暗示。大冢律师从这件事中能得到这样的结论。记得在第九次审讯报告中有这么一段话:“我见她拚命挣扎起身,想朝我猛扑过来,我右手握棍朝阿菊的前额和脸上揍去。”当时,并没有提到殴击阿菊胸口的动作。这是因为报纸上对受害的伤势报道中只提到头部和脸部,没说起胸前的伤。如果柳田正夫是从报道中得知伤情的话,当然肯定不会想到还有阿菊胸前的伤势。由于凶手的棍子击在身着衣服的胸前,伤势并不重,虽形成第三肋骨的骨折,但在外部不见有伤。大冢以往听法医谈过,年老者并不需要受很大的冲击力也往往会造成肋骨骨折的现象。为此,检察部门也是看了尸体检验报告之后,经过解剖才知道第三肋骨骨折。所以无论如何,在罪犯指供词中必须要提到这个伤势。于是在第十次审讯报告中,开始有“好象又”殴击了胸部这样的供述。

还有,检察官认定,现场衣柜抽屉被抽开,衣物翻乱的迹象是柳田正夫窃取借据之后,为了伪装成抢劫现场而干的。这是认为现场仅缺少一张借据为前提作出的结论。警方也认为柳田正夫除了借据之外,并没有抢去其他东西。然而,究竟渡边菊被窃走多少东西,是很难作出正确判断的。她孤身一人,儿子和儿媳都和她分开居住。根据渡边菊的儿子隆太郎的证词,他们夫妻俩跟阿菊合不来,两年前就搬了出去。

隆太郎的证词是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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