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形试唬骸爸苁野嗑袈灰玻如之何?”(北
校卫人。班,列也。问周家班列爵禄,等差谓何?)孟
曰:“其详不可得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详,悉也。不可得备知也。诸侯
恣行,憎恶其法度妨害己之所为,故灭去典籍。今《周礼》司禄之官无其职,是则诸侯皆去之,故使不复存也。轲,孟
名也。略,
也。言尝闻其大纲如此矣。今考之《礼记·王制》则合矣。)天
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
、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公谓上公九命及二王后也。自天
以下,列尊卑之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诸侯法天
,臣名亦有此六等,从君下至于士。)天
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
、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
,附于诸侯,曰附庸。(凡此四等,制地之等差也。天
封畿千里,诸侯方百里,象雷震也。小者不能特达于天
,因大国以名通,曰附庸也。)天
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
、男。(视,比也。天
之卿、大夫、士所受采地之制。)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公、侯之国为大国,卿禄居于君禄十分之一也,大夫禄居于卿禄四分之一也,上士之禄居大夫禄二分之一也,中士、下士转相倍。庶人在官者,未命为士者也,其禄比上农夫。士不得耕,以禄代耕也。)次国地方七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伯为次国,大夫禄居卿禄三分之一也。)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
、男为小国,大夫禄居卿禄二分之一也。)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
九人,上次
八人,中
七人,中次
六人,下
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获,得也。一夫一妇佃田百亩,百亩之田加之以粪,是为上农夫,其所得献阋允尘趴凇J人在官者,
禄之等差,由农夫有上、中、下之次,亦有此五等,若今之斗
、佐史、除吏也。)
亦皆取之为圣者,盖伯夷、伊尹、下惠各承其时之有弊,不得不如是而救也。以孔观之,又能集此三圣而为大成者也。方伯夷之时,天下多
寡退,而伯夷所以如是洁己不殉。方伊尹之时,天下多退而寡
,而伊尹所以如是而以天下为己任。方下惠之时,天下多洁己而异俗,而下惠所以如是俯
而同众。故伯夷承伊尹之弊而救之清,下惠承伯夷之弊而救之和。孔
又承而集之,遂为大成者。谁谓伯夷、伊尹、下惠救时弊如此,可不谓为圣者耶?虽然,孟
取为三圣,其言又不无意于其间也。言伯夷但圣之清者也,以其取清而言之矣;伊尹但圣之任者也,以其取任而言之矣;下惠但圣之和者也,以其取和而言之矣;孔
之圣则以时也,其时为言,以谓时然则然,无可无不可,故谓之集其大成,又非止于一偏而已。故孟
于下故取金声玉振而喻之也,言集大成者,如金声而玉振之者也。金声者,是其始条理也,言金声始则隆而终则杀者也,如伯夷能清而不能任,伊尹能任而不能和,下惠能和而不能清者也;玉振之者,是其终条理也,言玉振则终始如一而无隆杀者也,如孔
能清、能任、能和者也,所以合金声而玉振之而言也,以其孔
其始如金声之隆,而能清、能任、能和,其终且如玉振无隆杀,又能清而且任、任而且和、和而且清,有始有终,如一者也。然则孟
于此,且合金声玉振之条理而喻归于孔
,是其宜也。然而始条理者,是为智者之事也;终条理者,是为圣人之事也。以智者而譬之,则若人之有巧也’以圣人而譬之,则若人之有力也。如
于百步之外,为远其
至于百步之外,是人之力也;其所以中的者,非人之力也,以其人之巧耳。此譬伯夷、伊尹、下惠但如
于百步之外,能至而不能中;孔
于
能至,又能中者也。盖能至,亦
之善者矣;而能至能中者,又备其善者也;能清、能任、能和,是圣人之善者也;能时,又备其圣人之善者也。此一段则孟
总意而解其始终条理也,而始终条理又解金声玉振者也,金声玉振又喻孔
集三圣之大成者耳。盖条理者,条则有数而不紊,理则有分而不可易也。○注“夏姬郑声”○正义曰:云“夏姬”者,
《史记》云:“夏姬,夏徵舒之母,陈大夫御叔之妻,三为王后,二为夫人,纳之者无不迷惑。陈灵公与大夫孔宁仪共通于夏姬,废失朝政。徵舒遂杀灵公及申公盖,将夏姬来奔于晋,晋人杀巫臣,又娶夏姬。”凡此是也。云“郑声”者,已说于《公孙丑》篇。○注“伯夷清、伊尹任、柳下惠和,孔
时行则行,时止则止”者。○正义曰:已说于上篇。
[疏]“北”至“为差”○正义曰:此章指言圣人制禄,上下差叙,贵有常尊,贱有等威。诸侯僭越,灭籍从私。孟
略托言其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