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完谈话,樱田又拿起另一块手表,播放录音。是樱田自己的询问和福地藤的回答。
长期以来,受桑山之托以“个人份”调查佐山
夫的樱田内心已形成追究佐山的执着的意识。
对这局面,樱田考虑了两条办法。
“这是黑原三郎同往山夫的谈话。佐山承认他开着家用车,带着一个像波多野雅
的女人,在青梅站前同黑原君吵过架。”樱田解说
。
对樱田的“言”桑山不能不有所犹豫。樱田的办法是邪门歪
,而警察署和检察厅都不愿重新侦查此案,只好另僻途径。从以往的先例来看,即使有第三人的“告发”(注:〈测事诉讼法》第239条,任何人在认为有罪的时候都可以告发),检察厅也不侦查。就是说,如果正
被堵死,就只好采取某
策略。
“采用正面攻的办法是不行的。”樱田说。他十分执着。“也许这样
不合常规,指名说佐山有杀害枝村幸
的嫌疑,把材料发表
去,怎么样?”
虽然有些不合常规,倒也是一个策略。
事情很简单,明知一个无辜的人要被判重刑,桑山不能视而不见袖手旁观。依法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由于自
的官僚机构和官僚意识,对一个人的人权坐视不救;而且,内
已有检察官发现了真相,但在检察厅“指挥·命令”的约束下却不能
预。
樱田将双手扶在膝盖上地鞠了一躬。不用说,樱田此时已作好了辞职的准备。
(…我老是往后望镜里瞅,于是回想起来,您就是在青梅的那个人…)
“事务移权”在检察长手里。
证人(佐山夫):冈野君来电话是在晚上8
对分左右,正好在我屋里的福地藤
接了电话,把听筒递给了我,但冈野君什么也没说。
一是,由于佐山夫明显在波多野雅
的“自杀”现场,波多野雅
不是自杀,他杀嫌疑很大。因而,让警察署重新侦查波多野案,从那里查
位山
夫杀害枝村幸
的真相。
当然,这并不直接对被告冈野有利或不利,即同冈野的犯罪行为无关,所以严格说来,可能不适用于伪证罪的神;但是却可以把这个作为转向佐山自
行为的突破
。
因为是指名揭某人是“杀人嫌疑人”在杂志上发表,杂志社也需要足够的勇气。
在技术上还有另外一条办法,那就是以“伪证罪”起诉佐山。因为,在一审公审笔录中有这样的记载:
问答的声音虽不大,但录音机播放得清晰。
“审判长:你从什么时候开始在那间屋里的?”
“首先要取得杂志社的协作,这是面临的第一个难题。”
“证人:从下午6半到9
多一直在屋里。”
“发表?”
但是,这也有难度。已经作‘咱杀”理的警察署一定对重新侦查不
兴趣。没有任何
证,只有当天佐山开车带着一个像波多野雅
的女人在青梅这一间接证据,而且雅
的丈夫伍一郎也
调妻
是自杀。
“是吗?谢谢!”
“我看《女回廊》可以。”樱田说。
“那不是枝村幸当过编辑的杂志吗?”
不知二审会作何判决,等法院的审判长是判决维持原判还是判决被告无罪,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只要没有新证据,
等法院也很难作
无罪判决。
秦山同意了。
“我绝不给您添麻烦,这个案就
给我来办,一切由我樱田负责。”
桑山认为有三办法,一是再次报告上司,让他接受被告冈野的上诉,驳回重审。这是法官的权限,但检察厅方面可以
现新的事实为由积极促
这一
。
“证人:哪儿也没去,一直同福地藤在说话。”
“审判长:中间哪儿也没有去过吗?”
然而,桑山认为这些都没有希望。上一次副检察长就驳回了自己的意见。副检察长也是秉承检察长的意志,而且自己不负责此案,说话更没有份量。在负责侦查事务的人员更换时,同案检察官亦可更换,那是在案件侦查不合格的时候。那时,检察长有权不改变检察的方针,将案件移其他检察官审理。
“那就吧!”
“在一家杂志上发表我们的怀疑,那样,佐山就要起诉我们诽谤他的名誉。如果他起诉,为了认定事实,就要调查原告佐山。要想调查他,除此别无他途。”
另一个是,让警察署重新侦查技村幸案件,逮捕往山
夫。但是,这样
还必须征得上司的理解,因此,同上一条大
相同。要让警察署把佐山
夫送
检察厅,起诉是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