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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2/4)

听完谈话,樱田又拿起另一块手表,播放录音。是樱田自己的询问和福地藤的回答。

长期以来,受桑山之托以“个人份”调查佐山夫的樱田内心已形成追究佐山的执着的意识。

对这局面,樱田考虑了两条办法。

“这是黑原三郎同往山夫的谈话。佐山承认他开着家用车,带着一个像波多野雅的女人,在青梅站前同黑原君吵过架。”樱田解说

对樱田的“言”桑山不能不有所犹豫。樱田的办法是邪门歪,而警察署和检察厅都不愿重新侦查此案,只好另僻途径。从以往的先例来看,即使有第三人的“告发”(注:〈测事诉讼法》第239条,任何人在认为有罪的时候都可以告发),检察厅也不侦查。就是说,如果正被堵死,就只好采取某策略。

“采用正面攻的办法是不行的。”樱田说。他十分执着。“也许这样不合常规,指名说佐山有杀害枝村幸的嫌疑,把材料发表去,怎么样?”

虽然有些不合常规,倒也是一个策略。

事情很简单,明知一个无辜的人要被判重刑,桑山不能视而不见袖手旁观。依法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由于自的官僚机构和官僚意识,对一个人的人权坐视不救;而且,内已有检察官发现了真相,但在检察厅“指挥·命令”的约束下却不能预。

樱田将双手扶在膝盖上地鞠了一躬。不用说,樱田此时已作好了辞职的准备。

(…我老是往后望镜里瞅,于是回想起来,您就是在青梅的那个人…)

“事务移权”在检察长手里。

证人(佐山夫):冈野君来电话是在晚上8对分左右,正好在我屋里的福地藤接了电话,把听筒递给了我,但冈野君什么也没说。

一是,由于佐山夫明显在波多野雅的“自杀”现场,波多野雅不是自杀,他杀嫌疑很大。因而,让警察署重新侦查波多野案,从那里查位山夫杀害枝村幸的真相。

当然,这并不直接对被告冈野有利或不利,即同冈野的犯罪行为无关,所以严格说来,可能不适用于伪证罪的神;但是却可以把这个作为转向佐山自行为的突破

因为是指名揭某人是“杀人嫌疑人”在杂志上发表,杂志社也需要足够的勇气。

在技术上还有另外一条办法,那就是以“伪证罪”起诉佐山。因为,在一审公审笔录中有这样的记载:

问答的声音虽不大,但录音机播放得清晰。

“审判长:你从什么时候开始在那间屋里的?”

“首先要取得杂志社的协作,这是面临的第一个难题。”

“证人:从下午6半到9多一直在屋里。”

“发表?”

但是,这也有难度。已经作‘咱杀”理的警察署一定对重新侦查不兴趣。没有任何证,只有当天佐山开车带着一个像波多野雅的女人在青梅这一间接证据,而且雅的丈夫伍一郎也调妻是自杀。

“是吗?谢谢!”

“我看《女回廊》可以。”樱田说。

“那不是枝村幸当过编辑的杂志吗?”

不知二审会作何判决,等法院的审判长是判决维持原判还是判决被告无罪,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只要没有新证据,等法院也很难作无罪判决。

秦山同意了。

“我绝不给您添麻烦,这个案给我来办,一切由我樱田负责。”

桑山认为有三办法,一是再次报告上司,让他接受被告冈野的上诉,驳回重审。这是法官的权限,但检察厅方面可以现新的事实为由积极促这一

“证人:哪儿也没去,一直同福地藤在说话。”

“审判长:中间哪儿也没有去过吗?”

然而,桑山认为这些都没有希望。上一次副检察长就驳回了自己的意见。副检察长也是秉承检察长的意志,而且自己不负责此案,说话更没有份量。在负责侦查事务的人员更换时,同案检察官亦可更换,那是在案件侦查不合格的时候。那时,检察长有权不改变检察的方针,将案件移其他检察官审理。

“那就吧!”

“在一家杂志上发表我们的怀疑,那样,佐山就要起诉我们诽谤他的名誉。如果他起诉,为了认定事实,就要调查原告佐山。要想调查他,除此别无他途。”

另一个是,让警察署重新侦查技村幸案件,逮捕往山夫。但是,这样还必须征得上司的理解,因此,同上一条大相同。要让警察署把佐山夫送检察厅,起诉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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