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什么意思?
个被概括的概念,这说的是什么意思?
与其以代替
来与偶蹄家畜分类,毋宁以
来与偶蹄家畜分类由于
羊都是于类相近又可供祭祀的材料,而
与
羊于类相去太远又不是供祭祀的材料,
羊与
之间谈不上分类的问题,这是很清楚的。这样的逻辑 分类是越类而分、概念混
,是错误的逻辑分类。
青附着于白并且染污了白
,白本来足以胜青却反而被青染污而不胜 了。这是木(青)逆胜金(白),青逆胜白变成近碧之
,以近碧之
来与碧
分辨,就无法分清了,所以“白以青非碧”是错误的分类。青与白 不相容而又使之相
,两
不绝对相胜而必相争胜以各显其
,争胜的结果呈青而微白,其
近碧。
那末如何行分类呢?
从别的事例来讨论分类的规则罢。
「把概念概括为类概念是为了满足分类的需要」,如把羊与
概括为 偶蹄家畜来与奇蹄家畜的
来分类,或
与羊概括为偶蹄家畜来与家禽的
来分类。
偶蹄家畜有,家禽(
)有羽。
足的本质称为“一”,
足的现象 称为“二”,把
足的本质与现象统一起来称为“三”(即在认识
的特
时必须通过其现象
而究其本质);偶蹄家畜之足的本质称为“一”, 偶蹄家畜之足从现象称为“四”,把偶蹄家畜之足的本质与现象统一起来称为“五”如果以禽与兽的分类
据(“四足而
”“二足而羽”) 把动
分为偶蹄家畜与家禽(
),这一分类的
据是错误的,与越类而分「,因而是错误的分类。
名实混则君臣
争而号令不一,号令不一则是非不明,是非不明则政 治昏暗。这是违反“不两明”的逻辑基本规律。违反了逻辑基本规律,便会「名实不相应,明不符实,实不应名,」邪恶充斥而是非淆
。违反“ 不两明”的逻辑基本规律,必将治
沦丧,这就没有办法来端正名实以便统一天下了。
羊与有区别,羊有门牙上齿,
无门牙上齿,因而便说
与羊毫无共 同之
,羊与
亦毫无共同之
,这是不对的。它们虽有“
差”的区别,但却是同类的家畜。
先从“青以白非黄”的例来说,青、白本来是不相容的两
颜
,现 在虽然在青
上面涂上白
,结果已然上青下白而两
并立。青、白本来是方位悬隔的两
颜
,现在虽然两
相
而使之相近,但仍然两
并立 ,界限分明,互不羼杂。青白两
互相并立而保持原
,好象左右并排而相向对立那样。所以,这一
的结果,既不能归并于青
,也不能归并 于白
,哪里会有黄
混在其中呢?黄
中正独立而不与青、白两
混淆。这是正确怎地分类。「如果分类依照一个统一的标准(
据),便能使 分类正确」,这如同一国之中,「君主明正,号令统一,君臣职守分明」,国家便能
盛长存那样。
羊有角,亦有角,因而便说
就是羊,羊就是羊,这也是不对的,它 们虽有共同的本质,属
却是不同的
。偶蹄家畜有角,奇蹄家畜(
)无角;奇蹄家畜(
)有鬃
长尾,偶蹄家畜无鬃
长尾,以此作为分类 的
据,把家畜分为偶蹄家畜与奇蹄家畜(
),偶蹄家畜不是奇蹄家畜(
),偶蹄家畜自然不包括着奇蹄家畜。偶蹄家畜所以不包括着奇蹄家 畜(
),因为羊是
概念,
是
概念,而偶蹄家畜却是类概念,因此如果把羊与
概括为偶蹄家畜与奇蹄家畜(
)划分开来,这是对的。这 样的逻辑分类,由于它们类的不同,如同把一
分为左右两半那样的明显而正确。
以青为底再涂上白
来与黄
分别,以白为底
再涂上青
来与碧
分别。
与其以“白以青非碧”的分类,毋宁以“青以白非黄”的分类“青以 白非黄”如同“羊合非
”的分类那样,它们都是以类相从,「遵守了分类规则」。“白以青非碧”如同“
合羊非
”的分类那样,它们都是 逻辑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