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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世祖三(2/10)

满朝诸臣,或历世竭忠,或累年效力,宜加倚托,尽厥猷为,朕不能信任,有才莫展。且明季失国,多由偏用文臣,朕不以为戒,而委任汉官,即院印信,间亦令汉官掌,以致满臣无心任事,力懈弛,是朕之罪一也。

正宗当国,有权之目,丁酉科场之狱,为其一手把持,与慎火。自负能诗,力主历下,与虞山、娄东异帜。挤二陈一死一谪,而独得善终。其诗笔力甚健,江南人选诗多不及之,门恩怨之见也。

:世祖在冲幼时,受孝庄及太宗旧臣之教,以嬉游为晦,作明朝武宗、熹宗的模样,示无大志,俾免多尔衮猜忌。及至多尔衮既死,世祖已成了一名超级纨绔,习不易改变,顺治十年以后,既以方孝孺等江南世家弟作为文学侍从,必偕;复又得小宛为妃,因而彻底汉化,而实为彻底江南化,饮服御、园林车,无不极端讲究。声,四字俱全,复又佞佛,以致靡费无度。此中还包着遗民志士极大的一个计划在内,西施沼吴差足比拟,当在谈康熙时记论,此不赘。

朕自弱龄,即遇皇考太宗皇帝上宾,教训抚养,唯圣皇太后慈育是依,隆恩罔极,厚莫酬,唯朝夕趋承,冀尽孝养,今不幸未终,诚悃未遂,是朕之罪一也。皇考宾天时,朕止六岁,不能服衰绖,行三年丧,终天抱憾,唯侍奉皇太后,顺志承颜,且冀万年之后,庶尽职,少抒前憾,今永违膝下,反上廑圣母哀痛,是朕之罪一也。

设官分职,唯德是用;退黜陟,不可忽视。朕于廷臣中,有明知其不肖,不即罢斥,仍复优容姑息。如刘正宗者,偏私躁忘,朕已悉于心,乃容其久任政地,诚可谓见贤而不能举,见不肖而不能退,是朕之罪一也。

于此可见,事先必有不传之说,所以张宸急"讯主",闻"吾君之",心乃安,是因为倘传从兄弟,则又恢复到太祖时代的合议制,则非一纸诏书可定,须诸王贝勒共推有德有力者居之,势必引起不安。再看张宸前面所记,是日曾经戒严,"九衢寂寂,惶骇甚"。又记:

正宗弟正学,顺治四年投诚复叛,为李成栋参将,七年复投诚,裔介暗嘱巡抚耿焞题授守备,正宗回奏,只称正学因擒获逆犯,叙功题授,不言从叛情事,饬非讳罪是实。

正宗前自陈,不以上谕切责己罪载疏内,裔介所劾是实。(其一)董国祥为正宗荐举,以降黜之员外越授郎中,后坐贿徙,正宗不引罪检举,裔介与振宜所劾是实。(其二)

这一款也可能是原文,亦确是世祖应自责之罪,与下两款应合并而论。

裔介劾正宗与张缙彦同怀叵测之心,缙彦为正宗作诗序,词句诡谲,正宗闻劾,即删毁其序,诳云未见,其欺罔罪实应绞。

"慎"为复社支派之一,丁酉案中有名的吴汉槎,即慎中人。"历下"指王渔洋;"虞山、娄东"指钱牧斋、吴梅村;二陈一为方以智的儿女亲家陈名夏,一为吴梅村的儿女亲家陈之遴。

禁役使此辈,势难尽革,朕酌古因时,量为设置,首为乾清执事官,次为司礼监、御用监、内官监、司设监、尚膳监、尚衣监、尚宝监、御监、惜薪司、钟鼓司、直殿局、兵仗局。满洲近臣与寺人兼用。

二鼓余,宣遗诏,凄风飒飒,云冻,气极幽惨,不自知其呜咽失声矣。宣已,诫百官毋退,候登极…早,风日晴和,上升殿,宣哀诏于天安门外金桥下。

朕以凉德,承嗣丕基,十八年于兹矣。自亲政以来,纪纲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不仰法太祖太宗谟烈,因循悠忽,苟且目前,且渐习汉俗,于淳朴旧制,日有更张,以致国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

以下两款是自罪太后生前,不终;太后万年之后,不能服三年之丧,少抒太宗宾天,未服缞绖之憾:

国用浩繁,兵饷不足,而金钱粮,尽给中之费,未尝节省发施,及度支告匮,每令会议,诸王大臣未能别有奇策,止议裁减俸禄,以赡军饷,厚己薄人,益上损下,是朕之罪一也。

此三日中,必有许多暗汹涌,但雍乾两朝,大删《实录》,只见当时递嬗之际一片祥和,其实不然,幸赖私人记载保存了若真相。野史之可贵在此。

:自明末延续的南北之争,至顺治初变本加厉,而主之者一为冯铨,一为刘正宗。刘与方拱乾因指认南朝的伪太王之明一案,结怨更。辛酉科场案,为刘正宗所煽动纵,用以荼毒南士,而尤在倾陷方家。邓文如《清诗纪事》云:

以上两款,抚满员;其下一款,独责刘正宗,疑为保留的末命:

,从宽免死,革职逮夺诏命,籍家产一半归旗下,不许回籍。

宗室诸王贝勒等,皆系太祖太宗孙,为国藩翰,理宜优遇,以示展亲,朕于诸王贝勒等,晋接既疏,恩惠复鲜,以致情谊暌隔,友未周,是朕之罪一也。

经营殿宇,造作,务极工,求为前代后人之所不及,无益之地,靡费甚多,乃不自省察,罔民艰,是朕之罪一也。

裔介劾正宗,知李昌祚系叛案有名,累拟内升,今讯称姓名相同,但前此不谙察究,有意朦胧是实。

:丁酉科场案以刘正宗本心,牵涉南闱或北闱的南士,恨不得置之死地;赖小宛之力,徙已属从轻发落。其后必又以小宛之言,自觉过苛,而又受刘正宗之,因而在顺治十七年,以魏裔介、季振宜之劾,严办刘正宗。《清史列传·贰臣传》:

:此当是未经大改的原文。因为人生修短有数,大限一至,非人力所能挽回,所以不终,悲痛有之,何足自责?唯有应养亲而逃禅,则是不孝之罪。以上第一款对整个满洲,第二、三款对父母,于是第四款:

现在要谈世祖遗诏罪己者共十四款,开宗明义,即以"渐习汉俗"自责:

以上言端敬之丧及任用宦寺,可确信非原文,此亦正是孝庄及四辅——顾命四大臣力谋改革的重:内十三衙门设立于顺治十年六月底,当时有一上谕,首历数各朝任用宦官之失,而在"历观覆辙,可为鉴戒"之下,一转而为:

阅三日,辅臣率文武百官设誓,旗下每旗一誓词,各官每衙门一誓词。词正副三通,一宣读,焚大行殡前;一赴正大光明殿焚读上帝前;一藏禁中。词曰:"臣等奉大行皇帝遗诏,务戮力一心,以辅冲主。自今以后,毋结党,毋徇私,毋黩侦,毋排异己以戕善类,毋偏执己见以妨大公,违斯誓者,上天降殛,夺算凶诛。"

较之明朝的十二监、四司、八局,虽少了八个衙门,但重要门完全保留,所删除的监、司、局,恰恰正是上谕开所谓"不过阍闼洒扫使令之役",如明朝的"宝钞司",如顾名思义,以为印制银票、钱票之类,那就错了,一检《明史·职官志》,会哑然失笑——宝钞司"掌造细草纸",明太监、女数万,太监小解的姿势与常人殊,亦须用草纸,由于草纸的消耗量特大,所以特设"司"理制造。又有"混堂司",职司为"掌汰浴",俗称浴池为"混堂"即由此来。如有这些衙门,反而贬低了宦官制度的"尊严",删之反显得权重。

结果罪名成立,皆经对质;王公大臣会奏,列其罪状:

祖宗创业,未尝任用中官,且明朝亡国只因委任宦寺,朕明知其弊,不以为戒,设立内十三衙门,委用任使,与明无异,以致营私作弊更逾往时,是朕之罪一也。

:刘正宗一案特为列遗诏,可信其为原文。其时满洲、蒙古及汉大臣之隶属于北派者,已经联结成一条阵线,对江南的官、士绅及地方百姓展开无情的打击与剥削;但其时还不便明着痕迹,所以仍保留了这一款。

这是对宗室,照文气看,删而未改。"友未周"下,应有从今连弥补的机会亦没有了,方成自罪的罪状之一。以下两款,可以确信是大改特改,甚至是新增之文:

端敬皇后于皇太后克尽孝,辅佐朕躬,内政聿修,朕仰奏慈纶,追念贤淑,丧祭典礼,过从优厚,不能以礼止情,诸事逾滥不经,是朕之罪一也。

是日为正月初九;前一日二鼓即宣遗诏,距世祖之崩,只一昼夜。而既宣遗诏:"朕玄烨,佟氏所生,八岁岐嶷颖慧,克承宗祧,兹立为皇太;即遵典制,持服二十七日,释服即皇帝位。"却又迫不及待,违反遗诏的规定,在天明即行登极礼,可知是顾命四大臣恐有变,不待有异心者调兵京夺位,先让八岁太即位,造成既成事实,杜绝觊觎大位者。既已登极,则国已有君,倘或举兵,便可以叛逆视之。张宸又记:

于此可知,前面斥宦官,以及后面的告诫,"不许"这个,"不许"那个,完全是杜反对者之文。可注意的是"满洲近臣与寺人兼用"这句话。自来研清史者,对于十三衙门的兴发,颇有申论,但常忽略了这"兼用"的一句话。所谓"满洲近臣"即上三旗包衣。但上三旗包衣又何肯以太监自居,而况生理、心理及生活习惯不同,亦难共事。我研究上三旗包衣所组织的内务府,发现跟宦官相争的事实甚多,而合作的迹象极少,一个是顺治十八年二月十五日,世祖既崩一月有余以

朕夙,不能虚己延纳,于用人之际,务求其德与己相侔,未能随才使,以致每叹乏人;若舍短录长,则人有微技,亦获见用,岂遂至于举世无才,是朕之罪一也。

朝服将署,长班遽止之曰:"门启复闭,只传中堂暨礼三堂即摘帽缨,百官今散矣。"…日晡时召百官携朝服即令赴领帛。领讫,至太和殿西阁门,遇同官魏思齐,讯主,曰:"吾君之也。"心乃安。

(顺治)十六年,上以正宗量狭隘,终日诗文自务,大廷议论,辄以己意为是,虽公事有误,亦不置念,降旨严饬,并谕曰:"朕委任大臣,期始终相成,以惬简初念,故不忍加罪,时加申戒;须痛改前非,移朕优容恕过之意。"十七年二月,应诏自陈乞罢,不允。六月,左都御史魏裔介、浙江御史季振宜,先后奏劾正宗险欺罔诸罪,命"明白回奏"。正宗以"衰老孤踪,不能结党,致撄诬劾"自讼。下王、贝勒、九卿、科会刑提问。正宗反复申诉,裔介与振宜共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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